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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教制度廢止後,會不會給治安埋下隱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勞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何去何從等問題成為公眾近期關註的太平洋房屋焦點。法學專家建議,應制定社會矯正法,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
  >>焦點一
  會不會給房屋貸款治安埋下隱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介紹,我國法律對沒有達花店到一定“尺度”的情節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行為人,往往劃歸勞教範圍處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斷;愁死公安,難死法院”,這是此前勞教制度存在的主因。
  據此,有人擔憂,取消勞教制度後,這些人走出勞教所可能對社會造成巴里島危害,進而給治安埋下隱患。
  曾撰寫《中國勞動教養制度報告(2010)》的魏汝久律師認為,這種擔憂大可不必,“事實上,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經實現了對違法和犯罪行為的覆蓋。勞動教養制度廢止後,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構成犯罪宿霧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則依據刑法定罪量刑。”根據相關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處以管制等輕刑。
  可見,對原來勞教制度的處罰對象,可通過治安管理處罰、社區矯正等不同方式進行處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勞動教養。
  >>焦點二
  是否會出台替代性法律?
  不可否認,在一定時期內,勞教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實踐中,勞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顯,成為眾矢之的。
  有專家認為,勞教廢止後,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簡單拋棄。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表示,可借鑒國外實施保安處分制度的經驗,制定社會矯正法,並通過相關法律程序將其作為刑事特別法,在充分調研和廣泛聽取民意的基礎上,實現其與行政處罰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銜接。
  據瞭解,司法行政機關近期對基層司法所的功能、編製等進行了重新調整,加強了社區矯正方面的力量。
  >>焦點三
  勞教機構和人員何處去?
  據統計,我國目前有數百家勞教所。勞教制度廢止後,這些機構往何處去?工作人員如何轉型?
  記者在基層瞭解到,很多勞教所已經同時加掛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訪媽媽”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馬壠勞教所,就同時掛著白馬壠強制戒毒所的牌子。有專家建議,勞教制度廢止後,可以對勞教所進行改造,對原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向戒毒所等其他社會組織轉型,實現福利化和服務化。
  “‘後勞教時代’應實現從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觀念轉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遺留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濤教授說。
  >>專家建議
  教育矯正審批權須從公安獨立出來
  勞教制度廢止之後,教育矯正立法將是下一步改革的關鍵,其審批管理程序、對象、期限等問題,是法律界關註的重點。
  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陳忠林教授認為,我國目前的刑法和治安處罰法等主要處罰的是“行為的危害性”,而今後的教育矯正工作可主要針對“人的危害性”。前者側重於處罰,教育意義輕;後者則側重於教育,主要是消除被採取行為人再度危害社會的危險性,防止他們再度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
  “教育矯正是以特殊預防為目的,以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採用的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體方法包括矯正、感化、醫療等。”陳忠林教授認為,“教育矯正的審批權必須從公安機關獨立出來。決定的審批組織還應包括政府部門之外的民眾,如普通公民、法律專家、專業技術人員。因為對人的危險性作出評判,不能光由政府部門來判斷,也需要社會的評判。”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是否需受教育矯正決定權應交給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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