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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部部長黃樹賢昨天在全國兩會上表示,在反腐敗方面,要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將繼桃園婚禮佈置續加強國際追逃力度,不能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ssd固態硬碟究院教授黃風今天上午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稱,我國在境外追逃方面目前取得了不少成果,將一大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緝捕歸案;但在境外追贓方面卻成果寥寥。
  黃風建議,應進一步強化我國的反洗錢立法和監管,儘快將房當鋪地產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拍賣行等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到反洗錢義務人的行列。
  監察部部裝潢長加強國際追逃力度
  監預防癌症飲食察部部長黃樹賢昨天表示,在反腐敗方面,新一屆黨中央加大了反腐敗工作的力度,保持了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
  今後將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繼續加大查處發生在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當中的腐敗案件,另一方面,要嚴肅查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腐敗問題,讓人民群眾直接感受到懲治腐敗的效果。
  黃樹賢同時表示,會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力度,特別是加強國際追逃的力度,不能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
  外逃現狀貪官都愛逃往哪些國家?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曾任聯合國國際刑事法庭唯一中國籍檢察官的朱文奇教授說,中國的貪官以前大多比較喜歡逃往美國和加拿大,現在有些人開始選擇一些無名小國作為外逃目的地,因為進入這些國家的要求更寬鬆一些。
  由於國際刑事法院主要懲治最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罪行,如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或戰爭罪,不管貪污犯罪。因此,抓捕這些貪污犯以及海外追贓主要是依靠國家和國家之間的司法協助。
  中國和美國、加拿大之間多年來在司法互助方面進行了較多的接觸,目的就是為了讓這兩國政府協助我們抓捕外逃貪官。
  主要靠什麼方式追回嫌疑人?
  朱文奇說,如果兩個國家之間有引渡協議,可根據引渡協定中的約定來請求對方國將涉事貪官送還我國。其前提是兩個國家均認定該行為為犯罪及滿足出於人權方面考慮的規定。
  中國至今已經跟相當多的國家簽署了這樣的引渡協定,如韓國、西班牙、法國等國家。
  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叫請求國,被提出引渡請求的國家叫被請求國。由於中國和美、加之間還沒有引渡協議,當我國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國會有幫助或拒絕兩種選擇。如果選擇同意引渡請求,被請求國就會通過本國法院,根據其本國規定的法律司法程序,來爭取將該人交還給我國。
  對於追贓,也要根據各國法律來實施,一般情況下需要通過法庭,但也有的可通過政府行政措施即可實現追繳贓款。
  法律缺陷貪官自己洗錢不入罪
  黃風教授提出,在境外追逃方面,目前我國主管機關借助引渡合作以及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等措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在境外追贓方面卻明顯缺乏力度。
  之所以這樣,一是因為犯罪分子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通常採用洗錢的手段。如利用簽訂虛假商貿合同、借貸合同或者在境外註冊空殼公司等方式掩蓋巨額資金的劃轉、取得或使用,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採用大額提現和多賬戶資金跳轉的方式搞斷或者搞亂資金轉移鏈條等等。
  通過洗錢之後,辦案機關向外國證明資產非法就比較難。
  而在我國刑法和司法實踐中,洗錢罪通常僅限定於“協助”上游犯罪人掩蓋或者轉移犯罪收益的行為。例如,如果貪污受賄者自行通過洗錢向外國轉移財產,此種“自洗錢”是不被單獨定罪的,只被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向境外轉移巨額贓款的餘振東、李繼祥、李華波、薄熙來等人均未在國內受到關於洗錢犯罪的調查和追訴。這種“自洗錢不入罪”的做法非常不利於對洗錢行為的調查、打擊。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國外不認
  黃風說,第二個原因是,財產權受到各國法律以及國際法的特別保護,各國法律在凍結、扣押和沒收自然人或法人資產問題上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程序及證據標準,而現有的國際條約均強調有關國際合作須在資產流入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
  而我國主管機關則缺乏對外國資產追繳法律制度的研究瞭解,一些辦案單位在實踐中不得要領,甚至一籌莫展。
  此外,我國刑法中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體現著陳舊、落後的財產刑觀念,在國際上被認為是成對被判刑人“基本人權”的剝奪,已被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所擯棄,依據上述沒收裁決提出的資產追繳請求一般會被拒絕。
  與他國合作缺乏“互惠”基礎
  境外追贓困難的第三個原因是,各國都歡迎境外資金的流入,且希望這些資金能穩定地保留在其境內,資金流入國有時可能因本國經濟利益而不那麼情願滿足資金流出國提出的追繳和返還請求。
  此外,根據外國請求調查、控制、沒收、返還財產常需資產流入國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有的國家因此態度消極,不願為輓回別國經濟損失付出資源代價。
  迄今為止,我國尚未按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建立承認和執行外國沒收令的制度,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也難以依據現行法律執行外國提出的凍結和扣押資產的請求。
  由於我國與外國開展的資產追繳合作缺乏“互惠”基礎,且基本上無國內法可循,使得一些國家更加不願執行
  我國提出的關於凍結和沒收犯罪資產的合作請求。
  專家建言將房地產商、拍賣行等納入反洗錢義務人行列
  黃風教授建議,進一步強化我國的反洗錢立法和監管,改變目前司法實踐中上游犯罪行為人“自洗錢不入罪”的做法,加大對“自洗錢”行為的調查和打擊力度,使我國能借助反洗錢國際合作追繳被轉移到境外的資產。
  在反洗錢監管方面,應儘快創造條件將房地產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拍賣行等特定非金融機構納入到反洗錢義務人的行列。
  同時,要轉變在我國刑事司法與刑事國際合作中“重懲罰、輕追繳”和“重追逃、輕追贓”的傾向,消除在國際合作中以放棄資產追繳換取人員遣返的觀念和做法。
  黃風說,儘快改革現行財產刑制度,將沒收財產的範圍嚴格與違法所得數額掛鉤。
  朱文奇教授說,中國在懲治貪官方面,會將其非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但在其他相當多的國家,今天則更多使用的是罰金制度。
  黃風教授提出,在立法改革完成前,儘量在審判中用罰金刑取代“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充分利用新刑事訴訟法引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加強對外逃犯罪嫌疑人涉案資產的調查和追繳。
  通過境外民事訴訟追回資產
  黃風說,由於大量腐敗犯罪的直接財產受害人是企事業單位,國家應鼓勵和支持國內企事業單位,尤其是國有企業通過在境外的民事訴訟追回資產,國家各主管機關應充分尊重和保障企事業單位在民事訴訟中的獨立性和自主性。
  同時,在其職責範圍內給予必要和適當的指導和幫助。國家可考慮建立一個基金會,為遭受經濟犯罪侵害的財產受害人通過境外民事訴訟追回資產提供必要的援助。
  在國際追贓合作中,應本著最大限度降低國有資產損失的原則,積極採用和接受“分享被沒收資產”的做法,以提高資產流入國協助我國主管機關調查、控制和沒收被非法轉移資產的積極性。
  儘快通過制定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引進相互承認和執行罰沒裁決的制度,為追繳腐敗資產的國際合作奠定互惠互利的堅實基礎,並使之常態化和法制化。
  黃風還建議,境外追贓很專業,中央可考慮由中紀委或者中政委牽頭,協調立法機關,公、檢、法、司、外交機關、反洗錢主管機關,共同研究和實施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案,並協作開展大案要案的境外追贓工作。
  朱文奇教授說,在與被請求國溝通方面,我國相關人員應積極主動,如儘量向對方提供訴訟所需材料等。此外,也應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家屬的生活來源。在與他國進行反貪司法協助時,要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問題,並研究對方國的相關法律規定。
  文/記者紀欣白冰陳斯王南
(原標題:監察部部長黃樹賢稱將加大對貪官追逃力度 國際刑法專家建議國企境外訴訟討資產並提出—— 中紀委牽頭立法海外追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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